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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紫关法海寺生态文化风景区开发项目框架协议书

    信息发布者:荆紫关
    2017-11-02 20:27:58   转载

     甲方: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淅川县荆紫关法海寺生态文化风景区开发建设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
        淅川县荆紫关法海寺生态文化旅游区
        二、投资主体
        乙方及其合作主体在淅川依法设立的公司
        三、项目范围
        淅川县荆紫关法海寺生态文化旅游区的开发范围:以法海寺为中心西至猴山、龙山、庙院;东至跑马岭;南至法海寺山门;北至黑石龙山;开发面积以荆紫关大寺国营林场范围为准。具体面积以正式合同及附图为准。
        四、项目内容及建设计划
        具体项目主要有(但不限于)完成法海寺寺院的全面修缮,恢复法海寺八景,完成3公里长的石阶路修建和约5公里旅游通道的拓宽硬化,新规划开发景区景点若干个等(以项目规划为准)。
    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分三期完成。
        一期投资5000万元,在正式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完成法海寺寺院的全面修缮及改造建设、恢复法海寺八景等景观的建设、启动法海寺景区宣传工作,新建景点2个。完成3公里长的石阶路修建和约5公里旅游通道的拓宽、硬化,建设景区必要基础设施,完善景区开业营运功能。
        上述项目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适当延长建设时间。
        二期投资5000万元,在正式合同签订后第二年内完成所有新规划项目主体建设,重点围绕猴山的自然植被建设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景点,实现景区全面开发,达到新规划项目基本建成。
    三期投资5000万元,在正式合同签订后第三年内完成景区所有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景区所有项目及基础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达到“AAAA”景区以上的标准,完成“AAAA”景区申报验收。
        五、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保护和文物保护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切实加强文物、文化和生态资源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以开发促保护。
        (二)围绕打造一流景区和突出品牌为原则。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为依据,以培育中国特色旅游名镇和佛教文化景区建设为目标。三年内将本项目打造成国家“AAAA”级景区,争创“AAAAA”级景区。 
        (三)以旅游产业文化化和文化产业经济化为原则。充分发挥旅游项目的综合带动作用,将该项目打造成豫、鄂、陕三省交界的三产发展重要支柱。
        (四)按照效能至上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快投资、快建设、快见效为目标,在三年内全面完成本项目建设任务。
        六、合作方式及期限
        采用由乙方投资建设景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景区的合作方式。乙方经营管理期限为50年(从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经营管理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七、项目用地办法
        (一)生态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及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经营管理权:
        (二)宗教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
        (三)景区其他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使用,由乙方与大寺林场及相关村组签订合同,采取租赁或承包等合法方式使用,使用年限为50年。
        八、优惠政策
        乙方享受国家、省、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及生态文化旅游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甲方相关部门依法向乙方收取税费。乙方可享受淅川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乙方用于投入景区开发建设。
        九、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协调。
        2.甲方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景区建设、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等工作做好必要的监督、指导,支持乙方合理开发、合法经营。
        3.甲方将景区已修建的道路、景区牌坊门、停车场、石阶路、房舍等固定资产在正式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乙方使用,使用年限为50年。
        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景区经营证件及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好当地文化、文物、旅游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处理好与林场和当地村组群众等关系;协助乙方营造良好的投资开发及经营环境。
        6.甲方在乙方经营期间,有权利收取一定的经营报酬,用于工作经费,原则上不高于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及交付办法在正式合同中约定)。
        7.甲方负责解决景区交付乙方前的遗留问题,确保景区交付乙方前的债务与乙方无关。
        8.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编制的项目开发规划进行审查,监督乙方按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9. 甲方协助乙方治理好景区周边环境。禁止在通往景区的公路两旁的生态林、山地中违章开山采石或违规搭盖建筑物、修建坟墓、陵园,以保持优美的自然景观。
        十、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无偿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由甲方解决法海寺景区的遗留问题,在甲方向乙方移交景区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45日内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项目开发建设及投资方案,包括总规、控规、区域环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基础资料等,规划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并经批准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规划设计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正式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在甲方开设项目资金账户,并注入开发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由甲方监督乙方按相关程序使用开发资金;或者乙方在正式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年度履约保证金200--300万元,当乙方完成第一年度开发建设任务百分之八十以上,可转为第二年度履约保证金,当乙方完成第二年度开发建设任务百分之八十以上,可转为第三年度履约保证金,当乙方完成第三年度开发建设任务百分之八十时,甲方将该履约保证金付给乙方,由乙方用于项目建设使用。若完不成投资任务,此款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注:此条款为必须条款,两种形式可选其一)。
        4.乙方在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必须依法规范建设行为和经营行为,确保安全施工,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按照与林场和村组签订的协议,依法从事建设经营行为,自觉履行协议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6.乙方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宗教管理等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文物和违背宗教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文化、宗教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7.乙方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和建设计划全面完成项目开发建设任务。
        8.乙方投资形成的资产,经营期满后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十一、违约责任
        1.除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2.若甲方违约,除赔偿乙方所有的实际投入及损失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若乙方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或不能按约定完成当年投资项目的百分之八十,按当年应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其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4.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免责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分别采用解除合同、延迟履行的方式处理。
        十二、其它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就项目合作的具体事宜签订正式合作合同;若60日内未能签订正式合作合同,本协议自动终止;若本协议内容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正式合作合同内容为准。
        2.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或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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